中共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委员会关于转发卫生局党委转发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08-04-23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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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党支部:

现将卫生局党委转发中组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,请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,把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传达到每一个党员,并按照文件规定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西安市铁路中心医院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418

中共西安市卫生局委员会转发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的通知

局直各单位党委(总支、支部)、局机关党委:

现将中央组织部《印发〈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〉的通知》(中组发(20083号)转发给你们。接此通知后,要认真做好学习和传达贯彻工作,确保文件精神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党支部和每一名党员,特别要注意向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传达文件精神,使他们了解文件的新规定、新要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西安市卫生局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847

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

 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、使用、管理工作,现作如下规定。

一、党费收缴

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
第二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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