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院核心制度——死亡病例讨论制度
发布日期:2013-02-11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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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凡死亡病例一般在死后一周内召开。

  (二)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,不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,都要及时单独讨论(当日完成),并报医务科。

  (三)用于做尸检病例须在病理报告结论出具后及时讨论。

  (四)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,必要时请医务科、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人员参加。

  (五)讨论会要有完整记录,整理后主治医师签字,入病案存档。不准以死亡小结代替死亡病例讨论会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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